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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律师在线咨询丨劳动者续签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10 10:09:42 60次浏览 来源:2018信息港 发布人: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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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时常有一些容易混淆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念和做法。譬如,有的单位说“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合同”,还有单位称“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其实,不是这样的。以下5种情况,可以帮助劳动者擦亮眼睛,防止被用人单位带入误区。
1.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
然而,视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并不能代替续签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否则,劳动者可能因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没有订立,使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即使将这种关系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也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2.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并强加给另一方。由此看来,即使续签的劳动合同条款沿用了原合同条款,也有重新协商的必要。成都律师在线咨询
3.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在实施这一行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也在提高。正如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报酬等也有所增加。如果公司方按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公司方继续留用劳动者,就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企业倒签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更不能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
续签合同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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